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4********2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民初6047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50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交通费:根据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复查次数、复查时间,就医地点、可供选择的交通工具等因素,本院认定交通费为437元(2020年1月7日35元,2020年1月11日26元,2020年1月28日104元,2020年2月11日103元,2020年2月25日90元,2020年3月10日55元,2020年3月24日24元);5.营养费:依据原告伤情及诊断证明等证据,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10.2.16的规定:腓骨骨折:误工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本院酌定营养期为45天,现原告主张1000元营养费,标准得当,本院予以支持。6.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原告伤情及诊断证明等证据,对于原告主张的拐杖支出98.99元,属于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盛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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