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2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民初6047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50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交通费:根据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复查次数、复查时间,就医地点、可供选择的交通工具等因素,本院认定交通费为437元(2020年1月7日35元,2020年1月11日26元,2020年1月28日104元,2020年2月11日103元,2020年2月25日90元,2020年3月10日55元,2020年3月24日24元);5.营养费:依据原告伤情及诊断证明等证据,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10.2.16的规定:腓骨骨折:误工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本院酌定营养期为45天,现原告主张1000元营养费,标准得当,本院予以支持。6.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原告伤情及诊断证明等证据,对于原告主张的拐杖支出98.99元,属于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盛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