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龙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7********1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288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09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向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zkhp00201721230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全部未付租金323626.28元;二、被告方向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zkhp00201721230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截至2019年7月4日产生的逾期利息19677.52元及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已到期未付租金150738.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霍龙龙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方向清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方向清、霍龙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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