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33********1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124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1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cnzkhp00053117009054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cnzkhp00053117009054-1《租赁支付表》中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42,025.45元及截止至2019年6月3日的逾期利息5,835.06元,及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已到期未付租金42,025.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24%计算);被告崔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崔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