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咸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222********0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125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09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咸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zkhp00090216022285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全部租金33694.69元;二、被告孟咸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zkhp00090216022285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截至2019年5月21日的逾期利息8864.9元及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已到期未付租金33694.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孟咸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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