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咸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22********0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125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0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咸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zkhp00090216022285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全部租金33694.69元;二、被告孟咸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zkhp00090216022285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截至2019年5月21日的逾期利息8864.9元及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已到期未付租金33694.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孟咸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