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古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6********4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5098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2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关于保证责任,被告大燚服装店系个人工商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经营者承担,故此古剑平为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出具保函,实质是自己保证,并不产生代为清偿的担保效力。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古剑平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大燚服装加工店签订的编号为2018pazl100084942-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解除。二、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一辆(车架号lvsfdfab7bn505172)享有所有权,被告东莞市虎门大燚服装加工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上述车辆,并配合原告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东莞市虎门大燚服装加工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东莞市虎门大燚服装加工店的全部未付租金32961.5元及应支付的违约金(以2099.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计算至2020年2月15日;以4199.5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计算至2020年3月15日;以6299.3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以8399.1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以10498.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以12598.6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以14698.4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判决第四项确定)。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大燚服装加工店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东莞市虎门大燚服装加工店所有。五、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元,由被告大燚服装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22 |
发布时间 |
2020-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