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6********0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03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303执1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60209602171】。被告一惠州市嘉佳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尚生货款586958.75元以及利息(利息以586958.7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至付清日止);被告二江军在上述被告一惠州市嘉佳美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张尚生货款的26190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6190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至付清日止)范围内与被告一惠州市嘉佳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三刘玄瑜在上述被告一惠州市嘉佳美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张尚生货款的325053.7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25053.7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至付清日止)范围内与被告一惠州市嘉佳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36元(原告已预交4836元),由被告一惠州市嘉佳美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二江军负担2158元,由被告一惠州市嘉佳美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三刘玄瑜负担26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