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30********0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2954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29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821000元。综上,原告因本次火灾发生的全部损失合计为101000元。原告虽未提供2018年5月12日后,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但依原、被告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足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且共同向原告租赁了涉案房屋居住使用,在事发时涉案房屋由两被告掌控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涉案房屋中,起火原因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及外来火源,不排除遗留火种所致,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成套住宅,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方用于居住,原告方并无过借,其对本次火灾损失的发生不负责任;两被告作为实际掌控房屋的占有、使用人对本次火灾损失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即两被告就共同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房屋使用费损失为21000元,合计人民币101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叙长、陆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欢庆人民币101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李欢庆指定账户;户名:李欢庆,开户行:江苏银行9苏州黄埭支行,账号:622876020500451795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180元,由被告王叙长、陆燕负担(该款原告李欢庆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王叙长、陆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李欢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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