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信德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9********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3民初1562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信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民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9月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信德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