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3********18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1379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31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传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根旺货款16197元;二、被告宋浩然、丁洋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河北传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根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由三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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