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丙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4********2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民初1100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丙厦偿还原告郭永康借款本金26 4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二、被告刘丙厦支付原告郭永康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郭永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元、保全费470元,共计1 366元,由原告郭永康负担543元,被告刘丙厦负担8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