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丙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4********2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4民初1100号
案号
(2020)冀1124执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饶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丙厦偿还原告郭永康借款本金26 4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二、被告刘丙厦支付原告郭永康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郭永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元、保全费470元,共计1 366元,由原告郭永康负担543元,被告刘丙厦负担82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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