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4********2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02民初7706号 |
案号 |
(2020)冀0302执3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于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