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艳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7********4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26民初2801号
案号
(2020)冀0826执11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艳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伟代为其偿还的借款110000.00元;并给付原告张伟保全保险费22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10220.00元;二、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0元,保全费1050.00元,合计3550.00元,由被告丁艳辉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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