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郗永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82********1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民初478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周小团、郗永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乡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贷款本息人民币446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24元,由被告周小团、郗永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