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02民初12168号 |
案号 |
(2020)皖0202执4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为顺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70543.6元、逾期利息2934184.23元以及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无为顺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郭静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有权对本案质押权利【无为顺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2100万元100%股权,质押登记号(芜)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19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有权对本案抵押物【无为顺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50辆校车,详见本判决书附件(抵押车辆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的4970543.6元借款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和律师费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王小亮、郭晓花对无为顺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87.8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70元,由原告负担870元,被告无为顺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郭静负担40000元,被告王小亮、郭晓花负担9000元(以上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付,四被告在履行义务时将其各自所负担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