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领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9143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7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领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卞根民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合计177413.58元。二、被告徐大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卞根民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合计44353.40元。(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0809867)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苏州市领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2元,由被告徐大弟负担1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6091571469;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6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79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雷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66132116X8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虎丘镇繁荣村11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