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0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81民初895号
案号
(2020)皖0181执34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家举、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借款本金757971.4元借款及截至2020年1月6日利、罚息33571.7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对被告邵家举、李丽名下位于巢湖市巢湖南岸碧桂园银屏秀色苑二街38幢3单元302室[皖(2017)巢湖市不动产权第0507440号、皖(2017)巢湖市不动产权第0507441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的其5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0元,本院减半收取5860元,由被告邵家举、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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