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国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5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2民初3055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37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孙国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9940.78元、截至2018年5月3日尚欠的利息4359.87元及违约金5847.91元、自2018年5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所欠的利息及违约金(按《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载明的利率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计算,含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循环信用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04元,由被告孙国磊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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