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3********3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民终3191号 |
案号 |
(2020)冀0123执1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变更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3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王鑫、任国芹向原告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32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计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为“被上诉人王鑫、任国芹向上诉人李玮、崔永利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32万元,并向上诉人李玮、崔永利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计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3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河北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332万元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上诉人李玮、崔永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上诉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27元,由上诉人李玮、崔永利负担21667元,被上诉人王鑫、任国芹负担333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27元,由被上诉人王鑫、任国芹、河北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3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