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吉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7********1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黄民初字第78号
案号
(2020)赣1026执恢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啸威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20万元及支付截止到2015年11月16日止的利息230816.81元,2015年11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8.3‰上浮30%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20万元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西啸威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性厂房(房屋他项权证号:宜房他证宜字第20142362号)和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章吉平、罗晓芬、张长光对以上抵押物担保实现债权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46.53元,由被告江西啸威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章吉平、罗晓芬、张长光共同承担。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啸威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20万元及支付截止到2015年11月16日止的利息230816.81元,2015年11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8.3‰上浮30%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江西啸威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生产性厂房(房屋他项权证号:宜房他证宜字第20142362号)和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担保上述第一项中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全部利息)优先受偿。三、被告章吉平、罗晓芬、张长光对以上抵押物担保实现债权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46.53元,由被告江西啸威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章吉平、罗晓芬、张长光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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