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7********2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5民初998号 |
案号 |
(2020)津0105执9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港达港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截至2019年1月23日贷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281110.95元,共计15281110.95元,及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执行);二、如被告天津港达港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处置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西段南侧水映兰庭3-2-2201号房屋)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天津港禾商贸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书第一项偿还义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天津天元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铭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志刚、霍洪静、韦秀芳、申雪松、李琳就本判决书第一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486元,由被告天津港达港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元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铭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港禾商贸有限公司、石志刚、霍洪静、韦秀芳、申雪松、李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