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6********6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6民初8886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3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哲平借款本金人民币94000元并支付就人民币94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0月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25019975910000044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545元,由原告王哲平负担592元,被告陆明华负担1953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7(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