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3********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5民初3502号 |
案号 |
(2018)苏0505执2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8555元。三、被告苏州世和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和桂物流有限公司、和戬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世德堂和盛国际货运代理(苏州)有限公司、周锦慷、王岚、梁健、王健鸥、蒋家敏、赵泰、杨奇、顾顺红对被告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336860。)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868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26 |
发布时间 |
2019-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