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7********0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7410号
案号
(2018)苏0591执4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伟德佳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新硕特公司货款28723815.88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8723815.88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张峰、沈丰原就被告江苏伟德佳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苏州新硕特光电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周雪良、王玉英、杨希佳在继承周伟遗产范围内对被告江苏伟德佳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苏州新硕特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4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482元,由被告江苏伟德佳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峰、沈丰原、周雪良、王玉英、杨希佳负担,其中周雪良、王玉英、杨希佳负担部分以继承周伟遗产范围为限。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时间
2018-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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