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孟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0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5民初2575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孟杰、李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借款本金419999.96元及利息、罚息25004.76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孟杰、李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律师费18800.19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对被告吴孟杰名下的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w-2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安平国用98字第00237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确定的给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6元,减半收取计3988元,由被告吴孟杰、李晓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