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玄利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7********4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27民初1184号
案号
(2020)冀0827执12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玄利剑给付原告张国安车辆损失60000.00元及利息3646.84元,合计63646.84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1.00元(原告张国安已缴纳1300.00元),减半收取695.50元由被告玄利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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