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玄利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7********4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27民初1197号 |
案号 |
(2020)冀0827执1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玄利剑给付原告张国安车辆损失60000.00元及利息3646.84元,合计63646.84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1.00元(原告张国安已缴纳1300.00元),减半收取695.50元由被告玄利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