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闵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56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商初字第01334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闵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15年9月24日前的利息为2037.51元、罚息为5.43元,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并支付律师费16100元;二、被告陈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31元,减半收取为2165.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185.5元,由被告闵敏、陈默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