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48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25民初2234号
案号
(2020)冀1025执10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柳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付占华10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居间费返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柳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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