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48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5民初2234号 |
案号 |
(2020)冀1025执10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柳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付占华10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居间费返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柳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