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安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2********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82民初1284号
案号
(2018)冀1182执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衡水医疗器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计算)。被告李根旺、赵金盈、郑安良、刘志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清偿借款及利息义务之前,案外担保人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担保义务后,相应减少被告对借款及利息的清偿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46800元,均由被告衡水医疗器械公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根旺、赵金盈、郑安良、刘志燕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时间
2018-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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