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4********1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民初12024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46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尹军返还原告李兆东借款本金1396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尹军以139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给付原告李兆东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2元及公告费,由被告尹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兆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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