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11********3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5刑初83号
案号
(2020)津0115执30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康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立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没收被告人康凯、王立华犯罪使用的oppo牌手机一部、海信牌手机一部及本案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已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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