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安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5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1民初4318号
案号
(2020)津0101执恢10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鲍安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4077.04元、利息467.8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66.97元、分期手续费344.83元,及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双方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鲍安涛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2-04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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