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严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滨民初字第0494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恢6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3月26日,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40%为年利率8.4%计算)、复利(以上述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3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40%再上浮30%计算)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40%再上浮30%计算);二、原告对坐落于开发区黄海路2号6号楼2门402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翠华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孙严华追偿;四、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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