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6********5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刑初57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5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9)津010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人刘连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刘连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其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9月20日的刑期共计35日。即刑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严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前罪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即刑期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刘连发、严峰连带退赔被害人李明非2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