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22********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1刑初64号 |
案号 |
(2020)津0101执2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马景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朱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陈阿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马景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朱敏、陈阿敏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66460元;收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敏、陈阿敏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一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