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6********15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刑初5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35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庞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6年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葛培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被告人陈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被告人于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被告人程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被告人王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被告人凌靖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被告人周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被告人赫晓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被告人刘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被告人王昭犯聚众斗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被告人王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案扣枪形物等物品依法没收;案扣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依法没收;被告人庞博名下银行卡(卡号6228480020975294719)账户内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资金人民币4.213万元依法没收;追缴从翟莹名下银行卡(卡号6228230020017506016)账户转入到卡号为6228480028615466779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1.457万元并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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