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7********5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23166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恢1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靳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德明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自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的利息178,500元;二、被告王宝英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5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靳鹏、王宝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靳鹏、王宝英给付原告陈德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