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利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2********3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4执475号 |
案号 |
(2020)豫1104执恢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玲娟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1日起算,按照本金48万元,月息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黄利强对上述借款中的36800元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玲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80元,由被告黄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