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3********47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2民初7628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23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聚强化纤色母有限公司代偿款1961352.77元;二、如被告钱国平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蒋建娥、钱鹏对原告常州市聚强化纤色母有限公司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被告钱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聚强化纤色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961352.7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常州市聚强化纤色母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第7页共9页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22元,由被告钱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23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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