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5********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民终39号 |
案号 |
(2020)晋0502执恢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城市金拓凯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70万元及截至2018年7月20日的利息537062.01元,并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晋城市阔达装饰有限公司、陈车军就第一项中晋城市金拓凯商贸有限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48460元,减半收取2423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460元,由陈车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