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0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3民初2728号 |
案号 |
(2020)津0103执4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垫款本金9360000元及截止至2017年3月1日的利息4680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出质的货物(桦木刨光材8552.26立方米、柞木刨光材3709.31立方米、桦木板材506.26立方米、柞木板材2403.39立方米、楸木板材293.35立方米、榆木大板75.87立方米、柞木半成品665.20立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根据《盛京银行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在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盛京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张相荣、李少华、李振龙、李惠萍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20元,公告费720元,均由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张相荣、李少华、李振龙、李惠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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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惠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600894714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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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园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