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3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81刑初308号
案号
(2020)皖0181执41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胡建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四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7年9月1日止。没收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胡建华退出的涉案的赃款人民币1578167.60元中,退还被害单位上海徽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80万元、退还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2.08万元,其余赃款人民币657367.60元和赃物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351.725万元)以及案外人高建华退出的人民币7万元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胡建华的其他非法所得人民币3918732.40元和港币160242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03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