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仲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3********1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11民初5859号
案号
(2019)湘0111执26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湘锐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尹凤鸣借款本金60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已偿还的30 000元利息应予扣减);二、被告胡小利、许仲敏、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小利、许仲敏、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湘锐医药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尹凤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 260元,保全费4 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 570元,由被告湖南湘锐医药有限公司、胡小利、许仲敏、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时间
2019-06-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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