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仲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3********1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2民初6757号
案号
(2018)湘0102执15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小利、许仲敏共同归还原告张佑英借款本金120万元;二、被告胡小利、许仲敏共同向原告张佑英支付2016年11月30日前的利息11.40万元,之后的利息以120万元借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湖南湘锐医药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限被告胡小利、许仲敏、湖南湘锐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186元,由被告胡小利、许仲敏、湖南湘锐医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时间
2018-07-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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