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宁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8********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6911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恢1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宁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006.66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和滞纳费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再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1.99元、滞纳费187.01元);二、若被告蔡宁宁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蔡宁宁抵押的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151号欧华园5-7-101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0260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按照顺位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8元,由被告蔡宁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