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小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0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3民初2208号 |
案号 |
(2020)赣0923执1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四娥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信用卡(卡号:6222300503607445、6222350084748936)透支本金102480.69元、利息34842.65元、违约金22181.2元,合计159504.54元(其中6222300503607445信用卡欠款119449.95元;6222350084748936信用卡欠款40054.59元。上述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止,后期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小林对卡号6222300503607445信用卡所欠汽车分期付款本息等债务负有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上高县鑫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卡号6222300503607445信用卡所欠汽车分期付款本息等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袁四娥提供的抵押物赣c99e38号奥迪q5轿车所得价款在卡号6222300503607445信用卡所欠汽车分期付款本息等债务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7050100100016154-00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1元,由被告袁四娥、陈小林承担。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