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3********0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一初字第01807号 |
案号 |
(2020)皖1204执恢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李芳珍、张俊敏、刘奇、刘梦苏的各项损失11万元。二、被告黎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芳珍、张俊敏、刘奇、刘梦苏的损失203162.07元。三、驳回原告李芳珍、张俊敏、刘奇、刘梦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1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7元,减半收取4338.5元,由原告李芳珍、张俊敏、刘奇负担1575.5元,被告黎伟负担27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