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2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921民初第573号
案号
(2019)赣0921执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奉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同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2764.38元和利息15725.27元(利息已算至2018年4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规定顺延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条款确定的被告江西同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应付的全部欠款对被告江西同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奉市监抵字(2016)005号]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江西同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50000元和利息391315.49元(利息已算至2018年4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规定顺延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条款确定的被告江西同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应付的全部欠款对被告江西同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抵押的厂房和土地[抵押证号为:奉国用(2009)第A1050496号,奉国用(2008)第A1050491号,奉房权奉新字第20102140号,奉房权证冯字第018173号,奉房权证冯字第018174号,奉房权证奉新字第20102141号,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为赣(2016)奉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22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处理抵押房产、土地和机器设备所得价款不足清偿被告江西同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被告黄华、廖小青、帅国宁、黄桂英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华、廖小青、帅国宁、黄桂英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同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追偿。若被告江西同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黄华、帅国宁、黄桂英、廖小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29元,由被告江西同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黄华、帅国宁、黄桂英、廖小青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时间
2019-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赣0921执65号
立案日期
2019-01-09
执行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13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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