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22********1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802民初1292号 |
案号 |
(2020)川1802执1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曙东、梁雪芹、邓杰与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8日签署的合同编码为scyc20190806190035002943101的《借贷合同》于2020年7月10日解除;二、被告余曙东、梁雪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4,820.52元及利息(含违约金)(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本金74,820.52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9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收);三、被告邓杰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含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2元,由被告余曙东、梁雪芹负担。此款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余曙东、梁雪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