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1********0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708号 |
案号 |
(2020)鄂0304执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詹涛、杨来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内月利率8.7‰计算利息, 自2014年6月24日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约定加罚50%,月利率13.05‰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詹涛、杨来秀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